首例短视频网络爬虫案宣判,案犯缓刑期内不得从事互联网经营
首例短視頻網絡爬蟲案宣判,案犯緩刑期內不得從事互聯(lián)網經營
澎湃新聞記者 王奕澄
刷過帶貨短視頻 ,同類產品商家就精準找上了門,你的用戶信息可能被非法獲取了。日前,全國首例短視頻平臺領域的網絡“爬蟲”案在無錫梁溪區(qū)法院宣判,被告人丁某因犯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程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,緩刑二年,并處罰金3萬元。
澎湃新聞(www.thepaper.cn)從法院獲悉 ,2021年9月 ,丁某在網上結識丁某某(另案處理),后者表示有一款“爬蟲”軟件可以獲取某短視頻平臺數據,通過輸入關鍵詞能篩選出視頻 、評論 、賬戶等信息 ,批量抓取意向用戶進行業(yè)務推廣。丁某試用后購買代理權,組織人員通過網絡向多人銷售,違法所得計24360元。
法院認為 ,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提供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的程序 ,情節(jié)嚴重,已構成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程序罪,當庭作出判決,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互聯(lián)網相關經營活動。
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程序罪是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新增的罪名 ,主要針對向他人提供專門用于侵入或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的工具或程序,或明知他人實施侵入